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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新模式 四个工作日办结一案

时间:2024-03-19 阅读:135

为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荆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行“诉前鉴定”小切口改革,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移至诉前调解,大大缩短了涉鉴定案件的审理时限,提高了审判效率。

原告王某诉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温某骑行电动车将王某撞伤,经交警定责,温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王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温某赔偿四万余元。王某、温某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故而诉至荆州区法院。

温某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向荆州区法院申请诉前鉴定,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承办法官郑幸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后,与温某当面详细沟通得知,温某虽对鉴定结果存疑,但有赔偿意愿,希望王某能够降低赔偿数额。在了解温某想法后,承办法官郑幸认为此鉴定系王某自身委托的单方鉴定,按照法律规定,温某有异议可申请诉前鉴定。但若法院再行委托专业机构对王某伤残进行鉴定,时间耗费较长,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时间及金钱成本。另外,考虑到王某主张的赔偿款数额不是很高,温某也有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均有商量余地,承办法官遂立即展开诉前调解,释法析理、以情感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通过多次调解,最终承办法官郑幸仅用四个工作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温某一次性全额给付王某26500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23年荆州区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试点以来,法院共受理诉前各类委托鉴定47件,其中当事人申请诉前审核鉴定37件。下一步,荆州区法院将继续探索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措并举拓宽诉前调解工作效能,优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解纷模式,抓前端、治未病,不断提高诉前鉴定的质量与效率,拓宽诉前鉴定的覆盖面,做深做实诉源治理,以“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盼,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什么是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指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

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由申请人预缴鉴定费用,法院通知被申请人,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有哪些优点?

加快解纷进程。通过诉前鉴定,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厘清事实争议焦点,减少当事人的事实分歧,提出合理明确的诉讼请求,提高调解成功率。

降低诉讼成本。在诉前阶段当事人无需缴纳诉讼费即可开展诉前调解与诉前鉴定,若鉴定后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可免去诉讼费,降低当事人诉累。

提高审判效率。对于诉前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案件,诉前委托鉴定意见可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哪些纠纷可以办理诉前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