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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利用“滴滴出行”虚构订单非法获利被判刑

时间:2021-11-25 阅读:14517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罗某受聘于某公司,该公司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同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规定员工加班期间使用企业级账号在滴滴平台乘车,费用由滴滴出行支付。于是,罗某动起了歪脑筋,分别与滴滴平台注册司机鞠某等人合谋,准备利用自己加班期间使用滴滴平台乘车的职务便利“捞一笔”。同年12月至次年7月,罗某首先在滴滴出行APP或滴滴企业版APP上下单,确认订单由鞠某等人接单后,便以空跑里程、多跑里程的方式完成了358个派单,骗取滴滴出行支付的车费共计178186元。其中,罗某非法获利66340元,鞠某非法获利44564.14元。2021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以罗某、鞠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鞠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鞠某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鞠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扣押在案的退赔款178186元,返还被害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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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网约车平台已加大打击力度,通过技术统计分析,可准确识别虚假异常订单。不法分子切忌心存侥幸,不当牟利,触碰法律底线。也提醒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约车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