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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诉请罚息复利 缘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3-11-02 阅读:23677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法院以被告之子袁某生前诚信守约,去世后其父母亦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银行和法院处理袁某名下遗产偿还债务为由,依法判决谢某、袁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85856.85元及2022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某小区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某银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不予支持。

袁某是被告谢某与袁某某之子。2022年5月,某银行与袁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9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合同适用浮动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5年期以上LPR加75bp(1bp=0.01%)确定,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周期为一个月,还款日为1日;借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为某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袁某办理了某小区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590000元。袁某按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期至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日袁某因病去世。截至2023年4月,袁某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585856.85元、利息12598.29元(含罚息、复利)。某银行清收未果,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谢某与袁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袁某生前向某银行借款用于购房,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袁某去世后,按照合同约定,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被告谢某、袁某某作为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依法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对某银行主张要求被告谢某、袁某某还借款人袁某名下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以谢某、袁某某继承和管理袁某遗产为限予以支持。借款人袁某生前一直按约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并未发生违约行为,2022年11月1日袁某病重期间仍在坚持按期还款,直至2022年11月3日袁某因病去世,再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袁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自己会患病去世,是合同履行期间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债务人死亡后缺少违约行为实施的民事主体。袁某生前诚信守约应予肯定,去世后其父母亦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银行和法院处理袁某名下遗产来偿还债务,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对某银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律不是冰冷条文,判决也可充满温情。这样一份判决书,不仅仅是法官专业性的体现,更是一位专业法官对人性的把握、对人间烟火冷暖的练达和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