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司法服务流域综合治理,助推阻洪林全部清除
时间:2023-12-18 阅读:2145
河道洪障的清除,对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确保汛期安全度汛,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等具有重要意义。荆州区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审理荆州区检察院诉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河道行洪管理职责一案,督促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积极履职,最后,阻碍行洪的林木全部清除,确保了河道顺畅行洪。
2013年7月15日,菱角湖农场与某公司签订了《沮漳河外滩林木产权出让、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36年7月15日止。2013年7月至今,某公司一直在该林地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植物。荆州区菱角湖管理区的沮漳河段作为蓄滞洪区,在禁脚地种植林木,导致行洪通道不畅,存在行洪安全隐患,需对其河道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除。2022年12月8日,荆州区检察院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公司在沮漳河菱角湖河段河道范围内种植高秆林木的行为依法履职。
荆州区法院在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法官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针对讨论出的争议点进行总结与归纳,并与荆州区检察院及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进行详细沟通,对案件推进的难处、痛处针对性地解决,并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该河道林木障碍物的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积极履职,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林木砍伐事宜的推进,行洪障碍物已全部清除。在了解到该情况后,荆州区法院第一时间与荆州区检察院沟通,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荆州区检察院接受荆州区法院的建议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在2022年9月30日接到检察建议后至2022年12月8日前未履行对沮漳河洪障清除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河道范围内种植高秆林木已全部清除,故荆州区法院支持荆州区检察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涉案行洪障碍物的清除,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的相互结合,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下一步,荆州区法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环境保护重点行政执法与法院公益诉讼衔接,加强与河流湖泊保护相关责任单位合力协作,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