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
——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辅助角度出
时间:2019-11-07 阅读:6897
内容摘要 民营经济是解决就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的背景下,如何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构建民企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恶意欠债等失信行为的打击才能让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限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民商事审判和执行角度探讨民营企业现有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产生纠纷的主要特点并提出一定的辅助完善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 信用体系 审判执行
一、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现状
(一)家族式民营企业信用资质不透明
相比较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规范化,财务管理的正规化,我国的民营企业通常情况下为家族式经营模式。家族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内部斗争矛盾,但大多数这类型企业也存在“一言堂”的情况,实际经营者直接兼管财务,更甚者,实际经营者个人财务直接与企业财务混同。长期以来,民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都只掌握在内部工作人员或者是管理人员手中,所公开的工商信息无法全面反映民营企业的经营及融资情况,企业的信用资质情况完全不透明。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规范,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财务资料的不完整,亦或是多套账、账外账,极易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产生信用风险,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民营企业信用意识较为淡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档案的逐步建设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民营企业对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不排除仍有一部分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依旧薄弱。公司注册的低门槛让企业经营的随意性增强,容易出现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不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这种短期逐利性,这类企业显然对信用记录重视程度不够。结合上文的企业信用资质不透明以及较为淡薄的民企信用意识,银行无法把握民营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双方难以建立起融资信任。金融机构由于无法有效判断合理融资规模,在面对民营企业因经营需要而发起的融资行为只能采取审慎态度,导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发酵,形成恶性循环。而在经济下行的时期,一些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而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放贷风险考虑,这些企业也不能借新还旧,欠债跑路事件频发。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经济下行时期,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同时,公告案件增多,借款人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违约,又因躲债而无法联系只能穷尽送达手段后采用公告,执行环节依然困难重重。因金融机构无法收回贷款,对外发放贷款时条件则会更加严苛,让急需资金周转解决经营困难的企业无法顺利获批,再次形成恶性循环。
(三)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不客观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多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来进行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金融机构通过查询到的企业信用报告来进行贷款的审核,而市场交易行为的双方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互相了解并评判合作风险,但这些对民营企业而言都不够客观公正。正如前文所述,由民营企业不透明的财务状况引起的民营企业信用资质不透明,加之较为淡薄的信用意识,以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注重信用的积累,公开渠道能查询到的企业信用报告不能正确反映民营企业的真实信用情况。由此引发的融资难问题让部分企业在资金困难时只能依靠向职工借贷、网贷,甚至通过高利贷的方式来获得资金,在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还极易产生非法集资风险。另一方面,现有的征信系统未将企业信用和经营者的个人信用相关联,但在现实市场交易行为中,二者密不可分,经营者的个人信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现有的信用评价体系仍以金融机构内部的征信记录为主,主要涉及内容在于是否有逾期还款等各项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的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主要存在的问题如评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评级体系的检验、评级结果的披露等相关准则不够精细规范,评级成果应用范围较小,可信度不高。由此导致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严重滞后,整体水平不高,机构规模及市场占有率较低,商业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国内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予以规范和引导,使得不少经营者不讲信用,拖欠债务。民企难以从银行金融系统获得支持也与此相关。
(五)社会失信惩戒机制[③]未建立完善
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仅只包含征信数据的收集与应用,还应当包括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对于信用评级高的企业,可以在经营中更加有利地争取政策的支持,与此同时,失信企业更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企业失信付出的代价,应该远远高于短期小小的利益。我国现有的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环节,如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覆盖面不够广,措施手段不够多样。
二、涉民营企业民商事审判案件的特点
(一)以各种借贷纠纷为主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少量、个别的因交易双方的业务往来产生的诸如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外,以和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主,且多以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民营企业现有的各类融资渠道。
(二)同一企业涉多案情形
在经济下行时期,极易出现同一企业涉多件案件的情形,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在不动产交易市场经济不景气时,可能同时出现房地产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亦或是提供各类型担保之后的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销售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此外,还存在同一类型案件,同一企业做被告,不同当事人做原告的情形,如各类民间借贷。
三、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主体的执行案件来说,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案件类型比较固定,涉及案由相对集中
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中,案件类型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为主。同时,涉及少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
(二) 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往往与自然人为共同被执行人
其成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当部分为企业的投资人甚至是控股股东,在民营企业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对相对方而言,其身份往往与企业本身混同,因此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在审理案件中成为被告,在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二是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中,往往有追加股东、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特别是在“认缴制”的出资方式出台以后,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增多。同时,由于民营企业经营的自主权较大且存在不规范的经营的现象,故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法律地位的主体的情况有所增加。以上因素导致了民营企业在自身成为被执行人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投资人也成为被执行人。
(三) 存在同一民营企业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的情形
如在涉及劳动报酬、银行借贷、建设工程等纠纷中,存在同一民营企业的申请执行人较多的情况。特别是在涉及劳动报酬的纠纷中,其申请人往往是人数较多的自然人。
(四) 财产难处置性
在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中,其财产多为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较少有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因民营企业资金储备往往较少,故在执行过程中,多为对其不动产、动产或股权等进行处置。其处置难度大、周期长也是一个明显的特征。
(五) “三角债”的情况明显
在执行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三角债”的情况突出,从大范围来看,民营企业在一些执行案件中是被执行人,但是在另外一些执行案件中又是申请执行人。
四、以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推动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运用执行措施,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样的,社会诚信缺失,诚信体系建设的缺位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主动履行债务率较低。因此,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执行的过程中,要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招投标等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法处置,对“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判断标准和处置程序严格把握,以此对消极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从而促使其回到诚信的轨道上来,积极履行债务。
(二)加强司法征信体系建设,做好涉案民企征信数据的整理与共享
在司法领域加强涉民企诚信体系建设过成中,主要涉及审理与执行两个阶段。其中审理阶段主要是对案件本身的实体利益进行法律判断,而执行阶段则直接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进行处分,保证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因此,在司法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关口”还是在执行阶段。近年来,我国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系统”运行日趋成熟,为涉民企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为执行阶段涉民企的征信建设提供了平台,特别是对涉民企案件中当事人诚信数据的保存、整理、共享提供了窗口。加强司法征信体系建设,就是要做好相关平台的建设, 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征信数据的整理与共享。
(三)涉民营企业诚信建设严把“入门关”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与执行机关,有着自身的职能优势,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同时,在涉民营企业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采取的信用惩戒往往是其他行业领域对相应主体采取信用评估的关键因素,同时对民营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因此,把好涉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的“入门关”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把好“入门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慎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司法机关在在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的民营企业的法律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及决定纳入的期限严格把关。
二是对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民营企业的身份信息严格审查,确保信息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主体的身份信息的核对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中,其企业名称、出资情况、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变动频率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变动频率较高,在司法机关决定对某个民营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时应对相关的信息核对准确,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已经履行相应债务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对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进行屏蔽,这也是涉民营企业诚信建设严把“入门关”的要求。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合作,融资等问题往往关系着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在民营企业已经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要及时对其失信信息、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是审慎变更、追加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执行,审慎变更、追加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变更与追加程序上要避免机械武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执调结合”,将执行与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保证申请人利益的同时,确保民营企业能正常运转。因为民营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弱,一旦出现资金紧张,通常就会导致劳动工资、材料款、银行贷款等出现问题。因此,在司法机关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要审慎变更、追加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
(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整合资源共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部门都建设有相应的信用体系系统如司法、工商、税务、公安等,在诸多领域也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系统,如金融领域、互联网等。但由于信息建设的个体化、部门化、区域化,导致统一信用平台建设不到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存在障碍。因此,作为司法机关,运用自身职能优势在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整合资源共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方面应担负起相应责任。司法机关作为信用信息重要的提供者,应当注重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同时采取更加便利的措施公开征信信息,共享相应的征信资源。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为其他行业领域评估民营企业的信用提供资源,更让失信者暴露于阳光之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倒逼社会诚信建设。另外,还应当将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与信贷、税收、市场准入等政策等紧密关联,推进市场经济环境净化升级。信用好的民企,可享受较好的信用贷款和税收政策,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等,反之,信用差的民企,在贷款、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均要受到限制。
[①]陈善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②]张晓颖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③]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