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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没挖到宝 却获刑十年六个月

时间:2023-09-19 阅读:26317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人冯某与陈某等4人(均已判刑)相邀,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某村民农田内盗掘古墓葬,几人轮流挖墓、提土和倒土,因未挖到东西,五人随后离开了案发现场。经鉴定,被盗古墓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山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内,是东周时期古墓,盗洞已造成古墓葬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冯某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冯某受人邀约参与盗墓,实施了挖土、倒土的行为,积极参与了犯罪过程,与其他几名同案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大致相当,所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日吃喜酒不在场的意见,经查不符合实际情况。最终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案经过二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释明

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难以衡量,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文物的义务和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给自己“挖陷阱”。同时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要明确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为了猎奇和利益铤而走险,必将走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