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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娃成本增加,抚养费可以涨价吗?

时间:2025-05-23 阅读:403


 

当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等需求时,抚养孩子一方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案情简介

小杰出生于2010年,现上初二,其母亲郑某与父亲陈某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郑某抚养原告小杰,被告陈某每年支付抚养费7000元。后陈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小杰于2017年向本院起诉被告陈某,本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支付2016年、2017年抚养费,并自2018年7月起按年支付原告小杰抚养费7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另判决被告陈某承担小杰投保的保费每年5000元。2025年,小杰再次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增加原告小杰抚养费1000元(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到小杰成年独立为止。

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2017年的判决是依据2013年的离婚协议作出,每年的抚养费为7000元,平均每月为583元,而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24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抚养费金额已远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外,随着小杰的成长,其合理的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相较于2013年有显著增加亦是客观事实,故对于小杰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金额,原告主张抚养费1583元/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对此具有负担能力,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原告小杰的支出情况以及被告陈某的经济情况、负债状况,认为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较为适宜,即增加抚养费部分为417元/月。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需的医疗需求等。本案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上升,小杰的日常开销、教育费用和医疗支出等都在增加,如果不对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相应调整,可能会对他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故合理增加抚养费是确保其未来得到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重要阶段,生活中的各种变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保障了其能够在更好的物质条件下健康成长。父母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即使离婚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